2.
1194建號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 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損。 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 請求撤銷拍定。
7.
投標人於拍定後就與建物共有人、基地所有人間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本院不代為處理。 六、拍賣之建物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 坐落基地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8.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租地建屋)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4條)。請主張權利 之人主動向法院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9.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建物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建 物共有人),則其餘建物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10.
1194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1194建號建物之基地未拍賣,應買人應自行負擔被基地所有人請求拆除之危險。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