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7月1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現場依空照圖顯示 為部分產業道路,部分雜木林。
3.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未臨接道路,須經由他人土地始能抵達,藉由 空照圖判定為雜木林。
7.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9.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