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土地為柏油道路;編號3土地有種植果 樹、鐵籬笆圍他;編號4土地為空地,有部分為成功路一段111號後方房屋及鐵 皮建物佔用;編號5土地上有三鐵皮建物佔用,無門牌。另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 編號
4.
2土地為巷道空地,編號3土地為雜草地,有果樹及短期作物,編號
5.
5 土地為鐵皮未登建物,零星作物。上開建物、果樹、作物等地上物占有之法律 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 證。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本件不動產分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 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0.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酌前案鑑價報告價格核定。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若由 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坐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 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且上開 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 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14.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