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瑞穗鄉瑞北車站路113之1號房屋座落於瑞北段598之2地號上,上開房屋部分牆壁有裂痕、壁癌、水漬及鋼筋外露情形,另據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陳 報該屋現況調查結果,稱經鄰居表示,上開房屋現由債務人之母親及外籍看護居住使用,應 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另依鑑價報告所附資料顯示,上開土地未直接面臨道路,應買人亦請 一併查明注意。
4.
本件查封79建號,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 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99.10平方公尺,其中5.0 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瑞北600地號(所有權人為林清源全部所有),1.4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瑞 北601地號(所有權人為陸羽傑、陸思語、陸雪惠及林瑄毓各持分4分之
5.
,占用使用權源 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9.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10.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共有人,應就土地一 併主張優先承買,請優先承買權人及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