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7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萬麗60號分兩部分,面對建物右手邊為大 車庫,一層木石磚造,左半邊為客廳及神明廳,神明廳旁再進去為兩層RC磚造建物,經入內檢視 2樓樓梯牆面有壁癌。在場人吳○○稱其係債務人堂哥,電表有兩個,2樓木地板有些傾斜不平但 非受地震影響,房屋和車庫均為其與其父母居住使用,債務人及其父母不住在此等語,惟現在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89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 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本件 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 出,88建號建物坐落1297地號土地上,89建號建物坐落
3.
1297地號土地上,上 開二建物占用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4.
花蓮縣政府於112年8月3日以府建管字第1120155406號函稱本件88建號及89建號(即萬麗60 號)建物共計460.2平方公尺屬新建違建,逾期未補辦申請建造執照手續,依「違章建築處理辦 法」第5條規定應執行拆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
5.
上開不動產兩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89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 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