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稱目前由其自住,沒有出租、沒有停車位,管理費新 台幣1,275元,沒有欠繳。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