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744地號土地,4308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並未辦理建築物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若經建築主 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請應買人注意。本院於114年3月20日查 封時債務人在場,據第三人林O發在場陳稱有向債務人承租使用上開建物,於114年3月26日向本 院陳報租約,租期自110年8月20日起至120年8月19日止,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一份;惟依 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同條第1項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之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 約,其期限逾五年或 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故拍定後仍應依現況點交。
8.
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 嚴重漏水等情事,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