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查封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房屋現況調查表、親家莊社區管理委員會函記載,本件拍賣建物 於查封時無法進入,雖經警員查訪數次然仍未果,惟社區管委會表示自今年4月起即均未再見債務人出入本件 拍賣建物,對講機亦均無人接聽,現應無人居住使用,如無其他特殊情事,拍定後點交之。六、本件拍賣建物含有位於B1層停車空間90號之車位,惟承租人謝○○陳報並主張該車位自2024年7月即向債務人 續租五年並一次付清(租賃期間113年7月21日起至118年7月20日,每月租金3500元,共21萬元),並提出對話 紀錄、租金繳納紀錄為證,勘認租賃關係存在,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 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 項。」請應買人注意。
9.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 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10.
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 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 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 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 以供法院即時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