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4月16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拍賣之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 記之建物(門牌號碼為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三段25之2號)。
4.
本院於114年7月31日開庭訊問兩造,債務人稱上開建物係由貴元皮革製品 有限公司出資興建,建物目前由債務人、配偶及子女居住,李曉鈴(債務人之媳 婦)與債務人簽立租賃契約(102年7月1日至127年6月30日)。
9.
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現使用人、出資興建之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有所 爭議。執行法院僅得形式審查,如有優先承買權涉訟,則須待民事庭實質審查 後,依判決結果通知繳納尾款與否,請拍定人自行評估風險,不得據此主張撤 銷拍賣。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