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3年12月26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敲門無人應門,目視
3.
三樓有增建。於11 4年2月20日繪測,債務人亦不在場,在場人稱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建物無漏水或因地震火災 受損,亦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二樓以上為增建。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 行注意查證。增建部分經測量暫編為188建號。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 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建物座落之基地所有權 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亦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建 物共有人。優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仍應提出無自用農舍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本件為農舍,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可即於開標現場確認無自用農舍之相關證明文件 (如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最新年度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併同所有房屋使用執照或登記謄本及房屋座 落基地謄本,或其他本院認定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未提出或提出之文件無法於開標當場判斷 投標人確無農舍,投標無效。
9.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