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會測查封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按即暫編125建 號)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之外籍看護表示有老人及其兒子媳婦共同居住於此,阿公認知能 力尚可惟無法表達,其餘房屋現況不清楚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 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 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依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新竹 縣新埔鎮汶水坑段765-
8.
763-1及2100-2地號土地(均非本件拍賣範圍),該基地所有權人(除債 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 承買權。 六、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9.
暫編125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均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其他增建,其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