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4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稱284-48地號土地 部分為雜草地、部分有農作。嗣債權人具狀陳報,該土地上部分為雜草、部分 為防風林、部分為作物,惟作物之種類、所有人不詳,使用權源亦不明。以上 等情,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 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 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 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 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 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 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 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土地占有狀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依前案拍賣公告載「依鑑估報告所附新竹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 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284-4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惟實際有無異 動,仍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洽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詢為準。 六、另依據地政機關提供之地籍參考圖與空拍圖顯示,本件土地疑似未直接臨 路,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如有通行之限制,需取得通行權者,拍定人應 自行處理,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