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部分遭一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磚造鐵 皮一層樓建物(即附表編號1建物)占用,建物未占用部分為雜林地。拍賣之建物經測量後測 得,除占用拍賣之土地外,尚有越界占用同段321地號、326-2地號土地。又於本院會同地政人 員查封土地建物、測量建物時,現場均無人,建物之實際占用使用狀況不明。經執行人員函詢 土地所有權人後,321地號土地所有人黃○鏡未回覆建物占用其所有土地之法律關係;326-2地 號土地所有人新竹縣竹東地區農會則稱建物為無權占用其所有土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 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 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 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