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眺望為雜林。
3.
本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 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 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 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注意。
4.
本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優先承買權部分:共有人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又倘公同 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 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6.
該9筆土地土地之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 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 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 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 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