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為雜林。
4.
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5.
本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優先承買權部分:共有人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又倘公同 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 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7.
本標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 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 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六、本標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 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 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8.
本標土地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之記載,拍賣之土地:「已提供興建農 舍,基地坐落:竹東鎮重光段
9.
1088-1地號」、「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 辦理分割」。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明該記載及相關法令、法規之限 制。
13.
本件不動產共分第1標~第9標等共計9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5.
593等地號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
16.
801等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 農業區;
18.
801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604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用 地;792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
19.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20.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2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2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