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為雜林及道路。
3.
本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 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 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 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注意。
4.
1088-1地號」、「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 辦理分割」。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明該記載及相關法令、法規之限 制。
5.
本標之部分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9.
該9筆土地土地之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 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 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 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 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