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至現場履勘,第三人在場陳稱現作為宮廟使用,自己只是前來幫忙供 奉神明,宮廟是誰設置、是否需繳納管理費均不清楚,與本案債務人無租賃關係,亦無使用借 貸關係。拍賣標的之1及2樓均放置神明像供奉,2樓有3間房間,其中1間作為倉庫使用,另外2 間房間作為香客上香時供住宿使用,3樓樓梯間有積水情形,樓梯間有明顯壁癌痕跡。
2.
139建號為增建部分,其中占用28地號37.72平方公尺,占用98地號139.38平方公尺,其中9 8地號部分為無權占用,28地號占用權源不明,請拍定人自行查明。又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 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 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3月14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48966號、114年4月1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 43251215號函就北宜路5段火燒樟巷1號建物前、後、左、右部分屬於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 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限 期拆除;就北宜路5段火燒樟巷1號建物2樓前、左、頂加1層(新增鐵皮)部分,屬於施工中或新 建造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 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基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亦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兔地所有 權人就超過租地建屋範圍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剩餘部分標 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拍賣標的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砂屋、地 震受創之紀錄,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 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