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至現場履勘,第三人在場陳稱現作為宮廟使用,自己只是前來 幫忙供奉神明,宮廟是誰設置、是否需繳納管理費均不清楚,與本案債務人無租賃關 係,亦無使用借貸關係。拍賣標的之1及2樓均放置神明像供奉,2樓有3間房間,其中1間 作為倉庫使用,另外2間房間作為香客上香時供住宿使用,3樓樓梯間有積水情形,樓梯 間有明顯壁癌痕跡。
3.
139建號為增建部分,其中占用28地號37.72平方公尺,占用98地號139.38平方公 尺,其中98地號部分為無權占用,28地號占用權源不明,請拍定人自行查明。又因未辦 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3月14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48966 號、114年4月1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51215號函就北宜路5段火燒樟巷1號建物前、後、 左、右部分屬於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 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限期拆除;就北宜路5段火燒樟巷1號建物2 樓前、左、頂加1層(新增鐵皮)部分,屬於施工中或新建造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 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 買受或承買。
5.
基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亦應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 權之兔地所有權人就超過租地建屋範圍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本件拍賣標的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砂 屋、地震受創之紀錄,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 否為海砂屋、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