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142萬元之抵押權與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上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執行,會同鑑價人員、鎖匠、地政 人員、警員。現場門口僅用螺絲木板固定,無上鎖。屋內無水無電,無窗,應久無人居住。屋內堆放大 量垃圾,天花板牆壁嚴重壁癌且鋼筋裸露,屋內堆放大量廢棄家具,門框損壞,牆壁有裂痕。另依據地 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無增建情事。
4.
據民國114年8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無水無電、無窗框,地上堆滿雜物、牆壁及天花 板油漆脫落,掉落水泥塊,不堪居住。土地為鄉村區之乙種建築用地,屋齡約47年。」等語。
5.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 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 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 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 出所進一步探詢)。
6.
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六)本件拍定後,僅點交490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