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至現場查封履勘,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宋○○在場稱:「系封建物 現由伊居住使用,債務人不住此處。」等語。建物
3.
2樓後面有外推,第3層露台封閉作為室內 使用;地下層為房間及車庫。 民國114年9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本鑑定標的係集合式社區透天住宅建物,連棟二層樓 透天建物全棟及其坐落土地應有部分。陽台及平台部分有外推,附屬建物含地下層,前方空間 停放汽機車,後方空間放置物品。鑑定標的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2層樓透天厝全棟。屋況尚可。 屋齡約32年。鑑定標的建物社區大門面臨9公尺寬武聖街,鑑定標的建物面臨社區中庭。臨街面 寬約41.9公尺,平均深度約40.5公尺。無嫌惡及危險設施。地勢平坦。屋況正常,非海砂屋。 距離公車站牌武聖街144號站約150公尺,交通尚稱便利。」等語。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