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11月20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44地號土地部分為門牌 萬里區中幅3號建物(該門牌由一棟2層樓透天建物及相鄰之1層樓建物(已成廢 墟)共同使用)所坐落,部分為雜木林。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 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又據土地登記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記載 「部份建築使用」,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本件執行標的之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 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 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 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4.
本件執行標的744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每宗耕地分 割後每人所得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請應買人注意。
5.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 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