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1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05地號土地 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萬里區瑪鋉下街50號房屋座落;1013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 新北市萬里區瑪鋉下街51號房屋前方道路;101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 萬里區瑪鋉下街50號、50之1號、51號房屋座落。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 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均為「萬里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各標的使用分區如下:100 5地號土地為「人行步道用地」、1013地號土地為「河川區」、1014地號土地為 「部分住宅區部分河川區」。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 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 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6.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7.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5年3月12日新北工建字第1150443462號函略 載:旨揭地號土地依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及建造執照地籍套繪圖查詢,均無申請 建築執照資料。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 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 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