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轄區員 警及鎖匠開鎖入內,屋內水電正常供應,有部分生活設施及家電,客廳有文件,其收件人為債 務人林治平,債權人則稱房屋無增改建,無分管之停車位。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114年 10月29日新北警金刑字第1144281037號函覆至現場查訪後,該址無人回應等語。
3.
依據114年10月出具之鑑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為四層公寓之第三層,室內作住家格局, 有部分裝潢,其維護狀況尚可,外觀維護情形稍差;勘估土地使用分區:勘估標的坐落土地為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建物屋齡:45.9年」等語。
4.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回覆無法查詢系封建物是否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經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回覆查無發生火災紀錄;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 屋,本件房屋非列管之地震受損建築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 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 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 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 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9.
本件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及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 之登記均拍定後塗銷。
10.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 項規定之適用。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於查封後倘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本件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再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 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 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 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
12.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