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5日查封時,無人應門,經會同員警及鎖匠入內履勘,屋內有家具有水 電供應,增設室內梯通往二樓,客廳供有祖先牌位及神明,屋內桌上有「李文彬」之信件,代 理人稱本件無增建、無分管停車位。
2.
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 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回覆經該分局查詢無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形。又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 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已如上所載。惟投標(應買、承 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或現占有 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 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3.
又有關於拍賣公告所載室內梯通往2樓之部分,其2樓非本件拍賣之標的,拍定後,渠等與 系爭2樓間內梯占有使用收益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占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7.
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13萬元,拍定後塗銷。
8.
本件拍賣不動產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惟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 (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 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 六、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 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 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 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