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5日查封時,無人應門,經會同員警及鎖匠入內履勘,屋內有家具有水 電供應,增設室內梯通往二樓,客廳供有祖先牌位及神明,屋內桌上有「李文彬」之信件,代 理人稱本件無增建、無分管停車位。
3.
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 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回覆經該分局查詢無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形。又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 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已如上所載。惟投標(應買、承 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或現占有 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 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4.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占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8.
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13萬元,拍定後塗銷。
9.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 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