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7.14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為康樂路一段325巷42弄 2號房屋前之雜木林,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據共有人姜禮銘稱,已將土地部 分出租予第三人停車及種植農作之用,惟未陳報第三人姓名及租賃契約,並稱 有其他第三人無權占用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後不點交。 地上農作非屬本件拍賣範圍。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6.
本件債權人、債務人即全體共有人均得參與投標,若買受 人非共有人,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 以執行法院抽籤定之。
7.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 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