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查封時,會同地政人員到場執行,共有人林順乾在場稱房屋現由
4.
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3年3月27日新北工建字第1130526214號函稱:「有關囑查萬 里區海洋段
6.
804-1及806-1地號土地,係75使字第0072號使用執照(74建字第0034 號建築執照)之建築基地。」,
10.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3月27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51487號函:「本件標 的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章位置:其他(法空);屬施工中或新建造之違章建築並限期拆 除。」,關於相關違建拆除事宜投標人應再自行向該單位查詢確認,請投標人注意。系封第945 號臨建物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系封建物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 之風險。又系封建物占用新北市萬里區海洋段
11.
775地號土地(774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標 的,945臨建號占用774地號土地約14平方公尺、775地號土地約9.06平方公尺)。945臨建號占 用
12.
775號土地之權源不明;拍定後,945臨建號與
13.
775地號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 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 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 備優先承買條件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 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 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 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 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 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