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設定地上權予林OO,拍定後不塗銷,拍 定人就本件執行標的將繼受上開地上權之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2.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鑑價人員至現場 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58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萬 里區港東118號房屋旁之土地上有木造棚造及雜物。」等語。
3.
依據民國114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 區,經濟發展潛力普通。」等語。
4.
本件執行標的依土地登記謄本內容所載,已設定地上權與林OO,倘上開地 上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優 先承買權之要件,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地上 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 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 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 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5.
依新北市政府之新北府城測字第1142068698號函,585地號土地為野柳風景 特定區計畫之住宅區。(六)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