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至現場履勘,在場人林○彬稱房屋為其居住使用,債務人並無居住於 此。據到場之地政人員表示廚房、部分餐廳、房間有增建(經地政編為949臨建號)。增建部分有 占用海洋段631地號,使用權源不明,占用責任均由拍定人自理。本件前於113年8月6日查封時 在場人表示與新北市萬里區港東56之3號房屋相連之磚造房屋乃鄰居加蓋,此部分非拍賣範圍, 請應買人注意。 依據民國115年3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建物為五層鋼筋混凝土造公寓住宅建築之第三 層。建物屋齡逾29年。
2.
628及628-1地號為住宅區,628-2地號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 地)。增建部分有占用鄰地(631地號)。」等語。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