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至現場履勘,在場人林○彬稱房屋為債務人居住使用。房屋內有嚴重 壁癌,屋內堆滿雜物,有傢俱、神明桌,有一內梯通往3樓,3樓為增建(經地政編為948臨建號) 之鐵皮牆壁有部分破損。 依據民國115年3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建物為加強磚造地上二層樓之地上第
4.
628及628-1地號為住宅區,621地號為零售市場用地(公共設施用 地),628-2地號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室內平頂及牆面部分有滲漏水漬跡,地坪部分積 水,整體屋況老舊。」等語。拍定後點交328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