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5年5月14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4.
1014地號土地係位於 萬里區港西11號建物後方之土地,使用現況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
5.
1014之1地號土地係位於萬里區港西11之2號建物後方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 林;
6.
1015地號土地係位於萬里區港西11號建物西方約25公尺處之土地,使 用現況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無門牌之鐵皮造車庫占用;
7.
10 15之1地號土地係位於萬里區港西11之2號建物後方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 林;
8.
1015之2地號土地係位於萬里區港西11號建物西北方約25公尺處之土 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 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分別為「野柳風景特定區計畫」之「商業區」、「住宅區」,其開 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 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 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 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10.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