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債務人母親稱土地、建物現由其住居使用中,故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拍賣之不動產屬農業用地興建之農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 961848111號函示,應買人或承受人應提出個人財產歸戶清冊及清冊上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 建物登記謄本供本院嗣後查核。如應買人或承受人已有自用農舍仍予應買,應自負無法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之後果,並須負擔本院撤銷拍定再行拍賣,所生低於原拍賣價金之差額及因再拍 賣所生之費用。 六、69建號為增建部分,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 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及被請求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