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指界時,土地相連,債務人稱: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地上有作物,上開地上物均為債 務人及親屬所有,建物頂樓天花板有嚴重滲水,另鑑價報告記載:編號2土地為編號1建物坐落基 地,編號1土地為編號2建物坐落基地,土地部份種植短期蔬果,編號2建物係編號1主建物之增 建部份,增建部份係與編號1建物內部相通一體使用,均已列入本件拍賣範圍內,惟本件不動產 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 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編號1土地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 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 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 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8.
編號2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 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