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464建號現由債務人之子吳先生使用居住,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867地號位於464建號後方,作為小型通道使用。
4.
本件拍賣標的,其中464建號建物有部分佔有使用同段84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交通部公路局),惟845地號土地非屬本次拍賣範圍,其拍定後之法律關係 及相關程序,請拍定人自理,且如係無權占用使用845地號,嗣後亦有可能遭845地號土地 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依土地謄本所載,其使用分區為國家公園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 權,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依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其中
10.
867地號之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一般管制區之鄉村建築用地。上開土地皆係編為國家公園區內之土 地,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用,如承買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則需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9條之限制,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 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本件拍賣標的464建號建物,其中部分建物係增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於拍定後無法逕 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 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12.
限制登記事項記載:「本件經113年1月19日東恆跨字第00004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陳 淵元,內容:茲為保全該標的物權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在未辦理預告登記塗銷前, 不得移轉,義務人:曾秀珍,限制範圍:全部,113年1月24日登記。」嗣如經本院拍定, 依土地法第79條之1第3項、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21點規定,於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時, 一併塗銷上開預告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拍賣標的464建號另有部分佔有使用同段84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 者為:交通部公路局),使用845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845地號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 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845地號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845地號所有權人若符合土 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則有優先承買權。
14.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 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15.
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由主張權利之人負有起訴義 務),且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