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686建號建物為楊梅區三民路二段86巷1至24號社區地下室,債權人稱曾經作為卡拉OK室使用,現為閒置空間,偶有住戶停放車輛,與相鄰建物相通、無區隔,另據建物謄本所載,其主要用途為店舖、防空避難室。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未查有分管契約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之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9.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2.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