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9月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5.
2012-2地號土地皆為雜林、未臨路,本件拍賣2012-3地號土地有部分 為道路,其餘部分為雜林。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