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4月3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均不鄰路且雜草林木 叢生,只得在遠處觀望。因土地無路可達使用情形不明,有無通行鄰地之權限 不明。惟390-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另載明有同段33建號建物座落其上,而上開建 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上開情事,拍定後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不代為處理。又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 定不明,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標部分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 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8.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9.
390-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他標即停止拍賣, 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1.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