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5君14472丙

新竹縣新埔鎮汶水坑段1778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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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9/1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0/14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4.9
保證金:
7
總坪數:
81.2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81.2 坪
總現值:
34.9 萬
拍後增值:
0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新竹縣 新埔鎮 汶水坑段 1778地號,面積 10,176 m2,持分 1/45,28.1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2.
新竹縣 新埔鎮 汶水坑段 1779地號,面積 1,896 m2,持分 1/45,6.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6/9/9,總底價 41萬,保證金 8.2萬,坪單價 0.5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8)
1.
本院於115年4月3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均不鄰路且雜草林木 叢生,只得在遠處觀望。因土地無路可達使用情形不明,有無通行鄰地之權限 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又本 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故拍定後均不點 交。
2.
本標部分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 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3.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本件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他標即停止拍賣, 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4.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5.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土地增值 (2)
1.
新竹縣 新埔鎮 汶水坑段 1778地號
10,176 m2 × (1/45) × 1,300 元 - 28.1 萬元
= 1.3萬元
2.
新竹縣 新埔鎮 汶水坑段 1779地號
1,896 m2 × (1/45) × 1,300 元 - 6.8 萬元
= -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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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2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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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不點交
396.4 坪 / 18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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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不點交
419.6 坪 / 14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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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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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17
特拍 點交
2,253.5 坪 / 796.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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