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4日現場查封,經執行人員目 視,現場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
2.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 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601,000元,如有多數人表示應買時,以應買之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不能證明先後 次序時,抽籤定之。
7.
185-14地號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畫 (民國62年9月14日)之保護區。185-15地號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 計畫(民國62年9月14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 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另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 得僅就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僅對其 共有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 絕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