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4日現場查封,經執行人員目 視,現場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
5.
185-14地號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畫 (民國62年9月14日)之保護區。185-15地號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 計畫(民國62年9月14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 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另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 得僅就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僅對其 共有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 絕應買。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 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 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 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 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 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