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土地現為雜草地,並有土地公廟占 有中,該建物所有人及其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均不明,且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 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本件拍賣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7.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12月5日)農業 區,僅供應買人參考,切確使用分區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規定,建物所有人應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始得就坐落基地主張優先承買 權。如拍定人或共有人對建物所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須由建物 所有人提起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 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原拍定人不得拒絕 承買其餘之不動產,併此說明。
8.
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 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 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 定。
9.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 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