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總價應達到底價,以總 價最高者得標。
2.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
3.
本標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 點交。
4.
本件執行標的屬755地號係位於二龍河邊竹安路路燈編號04169號旁,有一廢棄建物 (屋頂、牆面破損)與廢棄魚塭其餘則為雜草,供投標人參考。
6.
本標標的之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等規定,有優 先承買權。
7.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 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8.
本標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 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