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前案111司執107648號案件地政人員111年11月10日現場指界稱3-1地號土 地係位於北宜路五段大湖巷編號570211號燈桿東南方約100公尺處之雜木林;10 5地號土地係位於北宜路五段大湖巷編號570211號燈桿東南方約85公尺處之雜木 林;110地號土地位於北宜路五段大湖巷編號570211號燈桿東方約70公尺處之雜 木林,以上土地使用分區皆為保安保護區,皆無路可達,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