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172地號土地上有種植綠肥。據債務人稱:土地目前為其父親占有使 用。經本院調查,本件拍賣土地係債務人父親第三人林O文占有使用,並有受 他共有人林O善託耕。因占有使用本件拍賣土地之第三人,難認係債務人之占 有輔助人而占有使用土地,是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 交。
6.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 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之172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 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 本院訂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 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