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30地號土地為長條形土地,臨道路,為道路用地;232地號土地為不規則狀,土地上有不在拍賣範圍內之建物數棟;
2.
244地號土地相鄰,233地號土地大部分有種植短期作物,部分為雜林,
3.
244地號土地上有不在拍賣範圍內之建物數棟;26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270地號土地為三角形,臨道路,為道路用地。上開建物及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4.
23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5.
233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公司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相毗鄰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部分標的經優先承買時,得標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六、共有人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就其等共有之土地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6.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法院主張優先承買。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7.
依雲林縣東勢鄉公所函覆,本件拍賣之馬山段233地號土地,經查領有東勢鄉公所核發之
9.
(東)營使字第35號使用執照之記錄。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規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