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編號1土地為巷道;編號2土地上有三層樓 建物一棟。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土地相連,編號1土地為私設通路,並有 建物雨遮,且為編號2土地之通行出入道路;編號2土地上有透天建物坐落。應 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 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7.
編號1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 權。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0.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