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係爭土地上有一貨櫃(無門牌),部分為雜草空 地;從航照圖可知其中有墓地,惟現場因雜草叢生,肉眼無法辨別墓地位置。另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上有貨櫃屋及水塔、種植芒果及香蕉、雜草雜木、有 墓。前述地上物及果樹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注意, 拍定後不點交。
6.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7.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六、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 前開次序通知。
8.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屬59年大屯農地重劃區土地,無欠 繳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 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 定,其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9.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 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 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