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系爭土地為堤防內之空地,部分種植玉米,部分有宮廟外圍之涼亭占用,地政機關在場人 員指出,此處容易淹水,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作物、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 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5.
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 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