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5東19604

臺南市下營區大屯寮段537-584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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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8/1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15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5
保證金:
3
總坪數:
7
坪單價:
2.1萬/坪
持分地坪:
7 坪
總現值:
9.5 萬
拍後增值:
-5.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下營區 大屯寮段 537-584地號,面積 98 m2,持分 1/6,10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2.
臺南市 下營區 大屯寮段 537-25地號,面積 82 m2,持分 1/12,5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法院筆錄 (8)
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現為空地、雜草。編號2土地現為巷道。 編號
3.
2地與同段537-25地號土地相鄰。另鑑價報告稱:編號
4.
2土地相連並 合併使用,部分為社區私設道路,部分為屋前空地。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 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 後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 承受。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確。 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下營區 大屯寮段 537-584地號
98 m2 × (1/6) × 4,100 元 - 10 萬元
= -3.3萬元
2.
臺南市 下營區 大屯寮段 537-25地號
82 m2 × (1/12) × 4,100 元 - 5 萬元
= -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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