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土地現況:編號
3.
2土地相 鄰,有三合院(門牌:大同街48巷53號)坐落,編號3土地上有小鴿舍。
5.
2土地均為都市土地之住宅區,有未保存登記之磚造及鐵皮平房建築物坐落,其餘土地為屋前水泥空地及供出入之私設 通路使用;編號3土地為都市地之道路用地,現況未開闢,土地上有搭建鐵 皮棚架,供堆放雜物用。
6.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房屋及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 響土地與地上物原有法律關係。上開土地使用現況,應買人請自行再為查 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