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建物現由其他共有人居住,而非債務人居住,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亦未辦理分割;部 分建物屋頂已毀損。另鑑價報告稱:本件土地現部分為空地雜物,部分建物坐落。本件建物現 由債務人之親屬居住,建物坐落同段
3.
473地號。本件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間 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 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本件建物乃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 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該建物如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違章建築而遭拆除,拍定人應 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與本院權責無涉。
10.
473地號等非本件查封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鄰地 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 本院權責無涉。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應連同全部土地 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6.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