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04年10月5日假扣押查封時,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二筆土地 上有無門牌之平房坐落、編號2土地部分為空地。
3.
本件114年5月12日現場執行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2筆土 地現況均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
4.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建物與土地 間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8.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 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9.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 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