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1100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座落,部分為空地,建物所有權及占 用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 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並優於共有人。